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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医院职业病诊断程序

发布日期:2022-05-06 10:29:30 浏览次数(8294)

淮北市人民医院职业病诊断程序

 

一、申请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劳动者依法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的,工作人员应当接诊,并告知劳动者职业病诊断的程序和所需资料,劳动者需填写《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并提交其掌握的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资料。淮北市人民医院负责职业病诊断的科室为职业病科(位于行政办公楼三楼楼)。

(一)申请职业病诊断需要下列资料:

1、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名称等);

2、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非历年)

4、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

5、劳动者身份证明、居住证明;

6、其他有关材料,如《职业病危害取证记录》;申请尘肺病诊断的要求至少提供相隔半年以上的两张系列高仟伏全胸片等资料。

原则上诊断机构在接诊后都要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提供相应资料或核对资料的真实性。

(二)受理职业病诊断时,应告知并要求劳动者申明近期没有在其他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三)受理劳动者职业病诊断后,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当在接到通知后的十日内如实提供其掌握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的职业病诊断材料,并告知其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其承担不利后果。

(四)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

二、受理

(一)收劳动者职业病诊断申请资料后,尽快完成资料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诊断。

(二)审核后发现资料不完整或不规范时,出具《职业病诊断资料补正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及时补充完整。

(三)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和在岗时间有争议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可实行时效中止的规定)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职业病诊断申请,并说明理由:

1、劳动者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

2、当事人向多个诊断机构提出申请,其中一个机构已经受理的;

3、当事人提供的资料不一致,直接影响职业病诊断正常进行的;

4、未按规定缴纳职业病诊断费用的;

5、已经诊断为职业病,没有新的证据证明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或证明劳动者病情有变化的;

6、超出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范围的。

三、诊断

1、职业病诊断办公室受理申请后,对资料进行整理,及时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师组成诊断组,进行集体诊断。

2、在进行诊断讨论过程中,必须按要求作好职业病诊断记录,记录内容要求完整、无空缺和涂改,参加诊断人员的发言应如实记录无误。

3、诊断组集体讨论时应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做出职业病诊断结论。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四、职业病传报

1、诊断结束后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并按要求网络传报。《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要求明确是否患有职业病,对患有职业病的,要求载明所患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和复查时间。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可以经必要的医学检查或者住院观察后,再做出诊断。

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要求由参加诊断的医师共同签名后,加盖“淮北市人民医院”印章。

 

 淮北市人民医院职业病诊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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